新華社杭州6月29日電(記者張璇)“訂單不退不換”“注冊視為同意”“管轄僅限本地”……日常生活中,不少消費者遇到“霸王條款”后,往往手足無措。
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介紹,其調研數(shù)據(jù)顯示,八成多受訪者遭遇過不公平格式條款,近半受訪者表示發(fā)現(xiàn)不公平格式條款后仍然會繼續(xù)交易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》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,對“霸王條款”予以了重點關注。條例第十七條規(guī)定,經營者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、加重消費者的責任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、選擇訴訟或者仲裁解決消費爭議、選擇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等權利。
陳音江說,條例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礎上做了進一步細化,詳細列舉了格式條款不得包含的內容。這為經營者制定格式條款劃定了明確“紅線”,為監(jiān)管部門的日常監(jiān)管提供了更明確的執(zhí)法依據(jù)。
如今,隨著越來越多的生活場景需要通過線上完成,演出訂票、在線旅游、在線文娛、網(wǎng)購快遞、醫(yī)療美容等新業(yè)態(tài)也成了“霸王條款”重災區(qū)。
“想用就簽,不簽別用,App里的‘霸王條款’很難拒絕。”上海市民王女士說。
浙江省市場監(jiān)管局市場合同處有關負責人介紹,2023年浙江省在合同格式條款抽查中發(fā)現(xiàn),多個平臺存在“霸王條款”問題。例如抽查到某平臺寫有“本平臺有權不定期修訂條款,如用戶不同意相關修訂,請用戶立即停止使用服務。經修訂的條款一經在App公布,即產生效力”。也有某平臺寫有“請您知悉并認可:本平臺可能會與第三方合作而向您提供相關的網(wǎng)絡服務,在此情況下,如該第三方同意承擔與本平臺同等的保護您隱私的責任,則本平臺有權將您的注冊資料等提供給該第三方”。
北京盈科(杭州)律師事務所律師甘海濱說,“經修訂的條款一經在App公布即產生效力”等說法,不僅涉嫌免除經營者在實施前至少七日進行公示的義務,而且還涉嫌排除或限制消費者的知情權、選擇權。同時,經營者以未經消費者同意的“將發(fā)布的各類規(guī)則”約束消費者,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。
“當消費者遭遇‘霸王條款’時,應勇于說‘不’。”陳音江建議,消費者可以要求商家給出合理解釋并及時予以糾正,必要的時候還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,依法維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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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 / 李宗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