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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分 享 至 手 機

        盡了更多贍養(yǎng)義務 能多分遺產嗎

        時間:2024-09-27 10:03:10|來源:中國青年報|點擊量:8997

        在遺產繼承中,產生糾紛的案例并不少見。

        因為經濟條件、生活狀況等各不相同,兄弟姐妹在贍養(yǎng)老人時“出力”會有大有??;有些兄弟姐妹為了“省事”,在老人在世時就簽訂分家贍養(yǎng)協(xié)議……碰上這些情況,法律會如何界定?產生糾紛,又會如何判決?

        贍養(yǎng)父母一生未嫁,卻被姐妹告了

        林先生和周女士育有一子五女。大兒子林某亮早已去世,留下了一個年幼的女兒小美。此后幾十年間,二女兒林某寶一直與父母共同生活,履行對林先生和周女士日常生活照料義務,并協(xié)助老年父母撫養(yǎng)年僅七歲的兄長遺孤,讓小美健康成長。

        在相繼為林先生和周女士養(yǎng)老送終,并為成年的侄女小美置辦婚嫁事宜后,林某寶也成了一名年逾七旬的老人。因當?shù)匾?guī)劃,父母留下的幾處老宅要拆遷,兄長遺孤小美及林某寶的其余四姐妹聞訊而動,要求平分遺產,林某寶不同意。雙方僵持不下,小美及四姐妹將林某寶起訴至法院。

        原告小美及四姐妹認為,父母生前未立有遺囑對遺產進行處分,該遺產應由被告林某寶、原告小美及四姐妹共同繼承,即每人各繼承、享有上述房產六分之一所有權份額。

        而被告林某寶辯稱,父母去世多年,各原告從未向被告主張任何權利,也從未要求分割案涉房產,明顯與常理不符。這恰恰可以證明原告對案涉房產并不享有任何權利,僅僅是因為拆遷,各原告見到巨大的拆遷利益,才提起本案訴訟,意圖瓜分案涉房產的拆遷款項。

        律師釋法

        廣東樂信律師事務所的康慧鳴律師表示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三十條,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,一般應當均等。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,分配遺產時,應當予以照顧。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(yǎng)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,分配遺產時,可以多分。有扶養(yǎng)能力和有扶養(yǎng)條件的繼承人,不盡扶養(yǎng)義務的,分配遺產時,應當不分或者少分。繼承人協(xié)商同意的,也可以不均等。

        本案中,登記在林先生名下的訟爭房產尚未處分,所以訟爭房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。

        原告小美繼承是基于代位繼承林某亮應繼承的份額,而林某亮早年因病去世,不僅沒有參與對父母晚年生活的照料,反而留有一女小美讓父母共同撫養(yǎng)照料,林某亮分得的遺產份額應最少。

        而被告林某寶一生未嫁,留在家中照料家族事宜,還幫助父母共同照料原告小美長大成人,為其置辦婚嫁事宜。

        綜合上述,被告林某寶屬于“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”,應當分得大部分遺產份額。

        因此,法院也作出判決,原告四姐妹各得10%遺產份額,小美得5%遺產份額,被告林某寶得55%遺產份額。

        康慧鳴律師表示,成年子女作為贍養(yǎng)人對父母履行孝道,自古天經地義,贍養(yǎng)父母并沒有絕對的公平、平等。當然,對贍養(yǎng)父母付出更多的子女,法律會給予他們最大程度的公平。即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(yǎng)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,分配遺產時,可以多分,這種規(guī)定使得“孝老愛親”的傳統(tǒng)美德成為生動的法律實踐。

        兄弟倆預先分配母親的“遺產”約定贍養(yǎng)義務

        盛老太和老伴兒生育了三個孩子,分別是哥哥霍某甲、弟弟霍某乙、妹妹霍某丙,老伴兒早些年已過世。

        2021年5月,兄弟二人就盛老太的贍養(yǎng)問題簽訂了分家贍養(yǎng)協(xié)議,約定哥哥放棄未來繼承母親盛老太的三間北房,弟弟將其所有的兩間西房轉歸哥哥,盛老太自此由兄弟二人輪流贍養(yǎng)。

        協(xié)議簽訂后,兄弟二人履行協(xié)議時發(fā)生分歧,導致盛老太的贍養(yǎng)問題一直懸而未決,她只能跟隨外嫁女兒霍某丙一起生活。

        哥哥遂起訴至法院,要求確認該協(xié)議有效。哥哥霍某甲認為,雙方就遺產繼承、財產分配及母親贍養(yǎng)問題達成的協(xié)議是真實意思表示,雙方應該按照約定履行協(xié)議內容,但弟弟拒不履行協(xié)議,法院應當確認該協(xié)議有效。

        弟弟霍某乙表示,協(xié)議中涉及的兩間西房是他和妻子二人共同建設的,應該由二人共同簽字確認。弟弟還稱自己文化程度較低,不能清楚理解協(xié)議約定的具體內容。

        法院判決

        法院經審理認為,霍氏兄弟預先約定母親去世后的遺產分配問題,以哥哥放棄未來繼承權利置換弟弟的財產為條件達成了分家贍養(yǎng)協(xié)議,其中弟弟用以置換的兩間西房中存在其妻子的合法權益,且哥哥作出放棄未來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時,所謂的“被繼承人”盛老太并未去世,這實質上是通過協(xié)議的方式放棄了可期待的繼承權利,該意思表示并不能發(fā)生效力。兄弟二人無法實際履行上述涉及遺產的約定,從而導致盛老太的贍養(yǎng)問題遲遲未能得到解決。因此,法院認為霍氏兄弟簽訂的分家贍養(yǎng)協(xié)議因侵犯他人利益、違反公序良俗,應該認定為無效。

        最終,法院判決駁回了哥哥霍某甲申請確認分家贍養(yǎng)協(xié)議有效的訴訟請求。

        法官介紹,在我國現(xiàn)行民事法律體系中“贍養(yǎng)老人”的義務和“法定繼承”的權利之間,有著明確的先后順序關系,即只能在評價多盡、少盡或未盡贍養(yǎng)義務的事實基礎上決定繼承遺產的多少,而不能反過來以事先約定是否繼承遺產來確定如何履行贍養(yǎng)義務。因此,子女以約定未來繼承權利為前提達成的贍養(yǎng)協(xié)議難以獲得法律支持。

        現(xiàn)實生活中,雖然有些家庭通過事先約定的方式,分配未來遺產繼承和如何履行贍養(yǎng)義務,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贍養(yǎng)老人、避免繼承糾紛等問題,但在法律評價層面,不能因為其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就認為這種協(xié)議是合法合規(guī)的。(據(jù)中國青年報、廣州日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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