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才用半小時就沒電了,但系統(tǒng)還在持續(xù)計費,歸還后竟然還被扣了兩個小時的費用。”近日,多位消費者向《中國消費者報》“3·15”消費者之聲全媒體互動平臺反映,共享充電寶“缺斤短兩”,只能充半小時電,卻按租借時長計費。
記者調(diào)查發(fā)現(xiàn),網(wǎng)絡投訴平臺顯示有6000余條共享充電寶相關(guān)投訴,涉及來電、街電、咻電、小電、搜電、怪獸充電、美小電等品牌。
剛使用就沒電
來電稱未檢測到反饋情況
四川樂山消費者廖女士向記者反映:“11月20日,我在成都東站候車廳租借了一個來電共享充電寶,充了10分鐘就沒電了,由于無法聯(lián)系在線客服,便提交了自助反饋,顯示需要等待72個小時。等待期間訂單費用一直在漲,3小時漲到了28元,兩天就漲到了199元。”
廖女士告訴記者,被扣費后,她在來電微信小程序里找到在線客服入口,但卻是機器人客服,多次“轉(zhuǎn)人工”也沒有人工客服回復。查看反饋進展,顯示“系統(tǒng)未檢測到反饋情況”。
記者通過來電微信小程序聯(lián)系在線客服,頁面顯示可回復“轉(zhuǎn)人工”咨詢?nèi)斯た头?。記者多次回復,卻并沒有人工客服回應;點擊“自助反饋”,便又回到聯(lián)系客服頁面。記者撥打來電科技客服電話并按提示音逐級按鍵轉(zhuǎn)接,但一直是自助語音回復,無法轉(zhuǎn)接到人工服務。
半小時電量卻扣1小時費用
街電稱不按電量計費
“11月25日,我在深圳機場用支付寶掃碼租借了一個街電的共享充電寶,用了不到半小時就沒電了,當時附近沒柜機無法及時歸還,但充電寶訂單卻在持續(xù)計費。”廣東深圳消費者曾先生對記者說,歸還充電寶后,顯示使用時長為1小時25分鐘,扣費6元。之后,曾先生又租借了一個街電的共享充電寶,歸還后顯示使用時長為1小時9分鐘,扣費8元。
曾先生對此感到疑惑:“我的兩筆訂單都顯示使用時長為1個多小時,為什么第一筆扣了6元,第二筆卻扣了8元,租借時間短的收費反而更貴?”曾先生當天通過支付寶進行了投訴。
曾先生提供的投訴詳情中商家回復:“共享充電寶租金是按您借出到歸還的時間計費,不是根據(jù)電量計費,充電寶沒電建議您盡快歸還。收費規(guī)則掃碼時有提示,前2分鐘內(nèi)免費;超出即按每小時4元計費,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;每24小時60元封頂,總封頂99元。”
投訴后,街電向曾先生退款3元。對此,曾先生感到不滿:“共享充電寶沒電是經(jīng)營者的問題,卻要按規(guī)則扣費,明顯對消費者不利。”
僅充10%電量就沒電
咻電稱無法直接檢測電量
11月28日,浙江寧波消費者尤先生向記者反映:“我在諸暨市中心醫(yī)院租借了一個咻電的共享充電寶,彈出后顯示滿電,標定容量5000毫安,但手機僅充了10%的電量,充電寶就沒電了,歸還后咻電扣費3元。”
尤先生的訂單明細顯示,單價3元/60分鐘,每24小時封頂30元,使用時長29分鐘。“每小時3元的前提是充電寶電量充足,可以滿足消費者使用,充電寶沒電是商家自己的問題,不應該由消費者買單。”尤先生對記者說,他聯(lián)系在線客服但需要排隊等很久,之后致電客服并發(fā)起多方投訴,咻電才為其申請了退費。
記者咨詢咻電在線客服:“租借充電寶彈出后顯示滿電,為什么手機只充了10%的電量就沒電了?”客服回復:“從租借到歸還使用不到20分鐘,充電寶的問題可以申請退費。”記者詢問:“充電寶沒電就無法使用,為什么讓消費者買單?”客服表示,沒有辦法直接檢測到充電寶有沒有電,系統(tǒng)檢測超過5分鐘的訂單需要扣費。
“缺斤短兩”成投訴熱點
記者調(diào)查發(fā)現(xiàn),共享充電寶使用過程中沒電卻持續(xù)扣費的情況并非少數(shù)。記者在小紅書搜索發(fā)現(xiàn)有大量帖子反映此類問題,有的反映使用1個多小時沒電了被收取2個小時費用,有的吐槽共享充電寶充電速度慢。
記者進一步調(diào)查發(fā)現(xiàn),此類投訴已成為網(wǎng)絡投訴熱點。截至發(fā)稿時,黑貓投訴平臺上有6000余條共享充電寶相關(guān)投訴,其中很多投訴反映使用中沒電了卻持續(xù)扣費的問題,投訴對象涉及來電、街電、咻電、小電、搜電、怪獸充電、美小電等眾多品牌。上述投訴只有少部分顯示狀態(tài)為“已完成”,絕大部分顯示為“已回復”或“處理中”。
●專家觀點
計費規(guī)則涉嫌加重消費者責任
北京市消費者權(quán)益保護法學會副會長、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段威在接受《中國消費者報》記者采訪時表示:“租借共享充電寶屬于合同行為,而合同目的是合同訂立、確定雙方權(quán)利義務、履行、違約責任分配等方面的重要依據(jù),我認為租借共享充電寶的合同目的是通過租借充電寶進行充電,而非簡單地對充電寶進行持有。就此而言,當事雙方權(quán)利義務的確定應該以‘充電’為標準,而不是簡單地以‘時間’為標準。”
段威分析指出,根據(jù)“租借共享充電寶”實為“充電”的合同目的,如果充電寶沒電了,合同目的自然就無法實現(xiàn),也就不能收費,但如果是因消費者原因?qū)е卵悠跉w還,則可以收取合理的“充電寶占用費”。商家規(guī)定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費、不足2小時按2小時計費等條款具有不合理性,涉嫌加重消費者責任。
“共享充電寶沒電了,聯(lián)系商家后消費者需要等待72小時,遲遲無消息但又被扣款,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(quán)、公平交易權(quán)等。”段威表示,在技術(shù)可能的前提下,共享充電寶企業(yè)應以“電量”作為確定當事人權(quán)利義務的主要標準,以實際“用電量”作為收費的具體標準。
段威表示:“作為共享經(jīng)濟的一種形式,共享充電寶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一定便利,但也要防范其負面影響。商家應誠信經(jīng)營、合理收費,公平確定各方的權(quán)利義務,盡量及時更新技術(shù),彌補相關(guān)漏洞。消費者要盡量防范風險,注意收集、保存相關(guān)證據(jù),理性維權(quán)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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